時間:2021-11-08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如下: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傳單、布告、自媒體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設立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同時投資于同一非標準化資產,以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單一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視為同一非標準化資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拆分份額或者轉讓份額收(受)益權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人數限制。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募集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與投資者、托管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巨額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變更或者托管人變更等或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銷售機構在募集資產管理計劃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嚴格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充分了解投資者,對投資者進行分類,對資產管理計劃進行風險評級,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推薦適當的產品,禁止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禁止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投資者應當以真實身份和自有資金參與資產管理計劃,并承諾委托資金的來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資者未作承諾,或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資者身份不真實、委托資金來源不合法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不得接受其參與資產管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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