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14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即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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