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24
根據中國證監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基金的清算程序條款約定如下:
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具體程序為: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不同基金基金合同中所約定的基金清算程序可能存在差異,詳情請以您所投資或關注的具體基金基金合同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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